当年非典期间,北京市政府对非典疫情的秘而不宣即为一例。
执法、司法机关应当用自己全部的执法司法活动宣传教育人民群众。这种情感包括认同、信服、尊崇、敬畏等因素,体现的是对法律自觉自愿地忠诚和尊重。
针对网络热点问题和事件,组织执法司法人员和专家学者进行权威的法律解读。目前,关键是抓好落实,促进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把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变成一种自觉、一种风尚、一种习惯,以此带动全社会法律信仰的形成。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既要宣传宪法知识,更要弘扬宪法所蕴涵的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权利义务相一致等基本法治精神,使之变成人们的法律信仰。2016年,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意见》,提出了许多措施要求。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首先是人的现代化。
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强调,要在全社会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提高宪法意识。自2014年以来的连续三个国家宪法日,习近平总书记都作出重要指示。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同样基于上述理由,建议增加孝敬二字。应当遵循公平原则语义不足,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实为贅语。子曰:无欲速,无见小利。然纵观总则草案,契约精神或有,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则无。
身为热爱中国文化之学者,我关心如下问题:此番能否制定出体现中国精神、有助于国人过上美好生活、塑造人际良好秩序之民法典? 研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无以乐观。郁郁乎文哉,圣人以人文化成天下,故历代政令、法律力求文字精炼、典雅,庄重凝练的文字本身,就有崇高权威。
今日中国之国势,及其在世界格局中的位置和责任,与一百一十年前完全不同,与八十五年前亦大不相同。仁心入法,则可以法律施行教化,正人心,美风俗;仁心入法,也可让民法典具有深邃中国精神,而别具一格。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自觉维护交易安全。民法典应当顺乎人心,肯定孝之德,以正人心、美风俗。
修改建议:删除未成年,删除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增加当孝敬父母、长辈。不要说研究中国文化者,哪怕普通中国人,只要略加反思即可确认,家至关重要,生活和社会治理中居于枢纽地位;即便经过长达一世纪之文化、政治冲击,绝大多数中国人仍以家为生活之中心,谚云:家和万事兴。这一点,在二十世纪上半期制定的法律中尚可依稀见到。第二十五条 原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语义已足,应当自觉维护交易安全实为贅语,且语义不明。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一句显属多余,故删除。
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表述拖沓,可概括为绿色。立法者当完整地考察家内关系,制定相应规范。
故本乎仁心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之基础性原则、首要原则;无此原则,所谓遵守法律、诚实信用等,均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孝在中国人心目中始终是最重要的美德,即便今天,民意调查也支持这一点。为了保护自然人、家、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民法典乃一国文明之拟写,今日制定《民法典》,首须准确把握中国文明演进之大势。修改建议:删除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其后增加没有习惯的,适用道理。从中国人立场看,本条所列民事主体严重残缺不全:家自成一体,至关重要,但显然不属于本条所列举之自然人,也不属于法人、非法人,草案却未单独列出。
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每个中国人都承认,父母是自己生命之本源,并由父母向上追溯至祖先,故自然而有孝爱父母、祖先之情。基于这一点,自古以来,中国各种法律就重视家,对家予以特别保护。
有子曰: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修改后条文:天生烝民,有物有则。
修改后条文: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没有习惯的,适用道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提出,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编纂全过程,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强化规则意识,增强道德约束,倡导契约精神,维护公序良俗
第二条 原文:民事法律调整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法典者,规范民之行为之法典也。修改后条文:父母对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坦率地说,这样的民法典不配今日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大势。
民法典固有赋予民事主体以法律请求权之司法功能,更有宣示社会主流价值、倡导良好行为之教化功能。当然,由此,整各民法总则和民法典的结构需做较大调整。
天命之谓性,此性就是仁,子曰:仁远乎哉?我欲仁,斯仁至矣,仁内在于每个人。同样基于上述理由,建议增加孝敬二字。
不要说研究中国文化者,哪怕普通中国人,只要略加反思即可确认,家至关重要,生活和社会治理中居于枢纽地位;即便经过长达一世纪之文化、政治冲击,绝大多数中国人仍以家为生活之中心,谚云:家和万事兴。民法典编纂已启动,此诚为国之大事。
第二十五条 原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仁心入法,则可以法律施行教化,正人心,美风俗;仁心入法,也可让民法典具有深邃中国精神,而别具一格。这一点,在二十世纪上半期制定的法律中尚可依稀见到。身为热爱中国文化之学者,我关心如下问题:此番能否制定出体现中国精神、有助于国人过上美好生活、塑造人际良好秩序之民法典? 研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无以乐观。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五条调整为一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本乎仁心,遵守法律,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绿色原则,维护公序良俗。
子曰:无欲速,无见小利。此处五条均以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开头,重复拖沓,故建议合并,并删除贅语: 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语义已足,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实为贅语。
学者和立法者们不要急着起草相关条文,而应补习中国文化之课,深入体认华夏-中国之道,体会中国人的生活方式和秩序想象,以重建民法典之预设、义理和结构,为未来制定体现中国精神、具有中国风格的民法典作准备。修改后条文:民事法律调整自然人、家、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